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李家慧
- 上訴人陳冠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陳冠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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