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嘉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嘉驊 洪世澤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彤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恆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屬安奎拉商瑞奇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744,3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900元,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