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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蔡淑華
原告
陳宣任
原告
許文興
原告
潘建勝
原告
洪綺純
原告
吳世民
原告
趙勿溥
原告
洪揚宗
原告
蕭清芳
原告
楊淑涵
原告
李柏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
被告
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給付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各如附表一「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一所示。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給付總額」及「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工資、年終獎金、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8,633,436元,嗣於111年3月15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及提繳之金額合計39,085,422元(如附表二),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非不許。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三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因被告自104年起未依約給付工資及年終獎金、108年1月起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乃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附表三所示離職日終止僱傭契約,得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附表二所示工資及年終獎金、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附表二所示勞工退休金等情。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各如附表二「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惟被告法定代理人吳子倩於108年2月14日出境後,迄今未回(見卷一第483頁入出境資訊、第481頁戶籍資料),上開通知係依公示送達所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但書規定,尚難逕認被告視同自認。

㈡原告主張其等分別於附表三所示到職日至離職日間受僱於被告、兩造約定之工資及原告給付勞務情形等情,業據提出聘僱合約書(原證1、11)、薪轉帳戶交易明細(原證3)、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證6)、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原證7)、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原證9)、郵件、對話紀錄(附表四證據欄)為證,堪信屬實。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4年至110年6月間之工資及年終獎金(如附表五)、提繳108年1月至110年6月間之勞工退休金(如附表六),固主張:原告於被告欠薪期間給付勞務情形如附表四所示等語,並提出附表四所列證據為證。惟審酌被告之董事長吳子倩於108年2月14日遷出國外後未再回國,同年8月2日曾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同仁都盡量來上班,住得遠的才考量在家上班」等語(卷二第72至73頁),且原告洪綺純(擔任人力資源部資深經理)曾於同年7月19日以電子郵件向其餘原告表示「每位同仁的請假與工時紀錄應按月送出,每月底當天應填寫完成e-mail給HR記錄假勤,以做為薪資發放之依據…為了紀錄之完整,敬請每位同仁必須填寫月報表以説明工作內容與請假時間與假別,員工在家工作為專案性質並需經主管及董事長特別核准,但依規定也必須在企業微信打卡留下紀錄,並按月填寫工時工作紀錄月報表送HR歸檔存查等語,副本送吳子倩(卷二第73至74頁),然而原告並未提出工作打卡紀錄或工作月報表,難認原告於所稱被告欠薪期間(見附表五、六)確實始終依約給付勞務。再依原告所稱給付勞務情形及所提證據(見附表四),不僅107年8月以後有在家中或不固定處所工作之情形,且僅得證明原告於附表五之一、附表六之一所列年月曾為被告提供勞務,此外別無舉證,因此,原告僅得請求附表五之一所列工資及年終獎金應給付金額(年終獎金:依原證1聘僱合約書第3條約定,按前一年度服務月數比例計算)、附表六之一所列勞工退休金應提繳金額,其餘工資、年終獎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請求無從准許。另原告既因被告未依約給付工資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契約,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資遣費,自非無據,惟其工作年資應扣除未給付勞務之月數,僅於附表七所列範圍內准許之(計算式詳如卷二第215至236頁之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至於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部分,因該項規定是以雇主終止契約為前提,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既由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自不合上開發給預告期間工資之要件,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附表一所示工資及年終獎金、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附表一所示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21,440元(按訴訟標的金額23,798,513元計算),應由被告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分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被告應給付總額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     原告 給付總額(工資及年終獎金+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 蔡淑華 8,557,169元(7,699,169元+858,000元)   230,724元 陳宣任 1,765,648元(1,057,912元+707,736元)   41,130元 許文興 1,281,233元(430,666元+850,567元)   99,000元 潘建勝 3,423,314元(2,809,267元+614,047元)   145,350元 洪綺純 3,111,917元(2,628,633元+483,284元)   182,105元 吳世民 715,656元(448,600元+267,056元   52,164元 趙勿溥 1,029,167元(766,667元+262,500元)   36,396元 洪揚宗 742,547元(552,392元+190,155元)   58,698元 蕭清芳 92,022元(16,833元+75,189元)   6,072元 楊淑涵 976,475元 (911,903元+64,572元)   43,080元 李柏鋒 1,160,682元 (1,114,848元+45,834元)   47,964元 訴訟費用221,44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附表二:原告請求給付總額(工資及年終獎金+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      原告 (起訴時給付總額) 變更後給付總額 工資及年終獎金(詳附表五) 預告期間 工資 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詳附表六) 蔡淑華 (9,360,052元) 9,210,202元 8,209,202元 143,000元 858,000元 275,887元 陳宣任 (5,271,014元) 5,262,445元 4,327,945元 133,500元 801,000元 246,780元 許文興 (4,349,409元) 4,342,133元 3,278,133元 152,000元 912,000元 266,100元 潘建勝 (4,111,857元) 4,740,594元 3,912,106元 139,600元 688,888元 252,795元 洪綺純 (3,338,543元) 3,334,833元 2,735,633元 107,000元 492,200元 195,317元 吳世民 (2,217,210元) 2,214,941元 1,797,600元 95,000元 322,341元 133,308元 趙勿溥 (2,619,992元) 2,617,362元 2,156,667元 100,000元 360,695元 179,351元 洪揚宗 (1,068,098元) 1,067,741元 808,683元 60,500元 198,558元 85,905元 蕭清芳 (1,297,100元) 1,295,746元 1,111,000元 50,500元 134,246元 91,080元 楊淑涵 (1,220,130元) 1,219,841元 1,107,903元 39,200元 72,738元 55,338元 李柏鋒 (1,908,406元) 1,907,959元 1,802,681元 33,333元 71,945元 89,764元
附表三:     原告 到職日 離職日 職稱 約定工資 蔡淑華 97年4月1日 110年6月17日 管理處資深行政經理 143,000元 陳宣任 97年8月25日 110年6月30日 產品及技術整合處專案經理 133,500元 許文興 97年9月22日 110年6月17日 產品及技術整合處專案經理 152,000元 潘建勝 100年8月15日 110年6月17日 營運處廠務經理 139,600元 洪綺純 101年4月6日 110年6月17日 人力資源部資深經理 107,000元 吳世民 103年2月17日 109年11月30日 客製化設計資深機構工程師 95,000元 趙勿溥 103年4月1日 110年6月17日 品保經理 100,000元 洪揚宗 103年5月19日 109年12月11日 客服工程師 60,500元 蕭清芳 105年3月7日 110年6月30日 客服工程師 50,500元 楊淑涵 106年3月15日 109年11月30日 採購助理 39,200元 李柏鋒 107年8月2日 110年6月17日 業務 50,000元
附表四:原告主張欠薪期間給付勞務情形   原告 欠薪期間給付勞務情形 證據 蔡淑華 受僱後原在臺北辦公室工作,負責財務、會計及總務事宜。107年8月臺北辦公室結束營業後在家工作,約每週1次前往竹科辦公室,109年4月竹科辦公室結束營業後,曾前往新竹市區辦公室約2次。被告於107年後期至110年間漸無業務,僅有費用支出,須處理帳務、稅務及公司登記事項,包括管理零用金、記錄收支、回覆廠商及借款人近況、提供財務資料給吳子倩、催收帳款等工作。107年12月至110年1月與律師研議稅務違章解決方案、108年10月至109年9月辦理公司登記、109年5月至110年3月提供帳冊資料配合新竹市稅捐單位查核、每兩個月購買發票及申報營業稅迄110年1月、每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迄110年7月),另參與吳子倩以通訊軟體企業微信群組召開之視訊週會。 原證13-1說明及郵件、原證20説明及申報書與郵件、原證15企業微信群組對話紀錄(除108年12月26日、109年1月2、9日、2月3、13、20日、3月19日、4月9日週會當日有顯示線上通話時間外,其餘僅有預告週會日期時間及組織者與參與者,無週會當日線上通話紀錄,且未顯示實際通話者) 陳宣任 106年12月至108年4月拆裝半導體設備;108年5至6月修改及測試軟體;108年7至12月在被告營業處所待命及處理業務;109年1月起在家工作,被告未分派固定性工作,給付勞務時間不定;參與吳子倩以通訊軟體企業微信群組召開之視訊週會。 原證13-2說明、原證15企業微信群組對話紀錄(109年3月25日貼文)、原證16至17郵件 許文興 原在竹科辦公室或客戶現場工作,被告欠薪期間有給付勞務,參與吳子倩以通訊軟體企業微信群組召開之視訊週會。 原證13-3說明、原證15企業微信群組對話紀錄、原證16至17郵件 潘建勝 原在竹科辦公室,欠薪期間有給付勞務,並主持吳子倩以通訊軟體企業微信群組召開之視訊週會。 原證13-4說明及郵件、原證15企業微信群組對話紀錄、原證16至17郵件 洪綺純 在被告營業處所處理薪資考勤、財務對帳、勞健保局欠款、員工離職、勞資爭議、辦公室欠租及搬遷、行政庶務、廠商催款、吳子倩交代工作、回覆及提供資料予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被告歇業認定等事務;參與吳子倩以通訊軟體企業微信群組召開之視訊週會。 原證13-5說明及郵件與對話紀錄、原證15企業微信群組對話紀錄、原證16至17郵件、原證19租賃契約書、原證21至22郵件 吳世民 協助評估客戶所需設備規格設計與製作可行性、繪製評估設備展示圖、協助撰寫報告;參與吳子倩以通訊軟體企業微信群組召開之視訊週會。 原證13-6說明及圖示、原證15企業微信群組對話紀錄、原證16至17郵件 趙勿溥 109年以前在被告營業處所給付勞務,110年起在家工作,從事認證、請購與採購作業、109年7月與10月之月會檢討簡報。 原證13-7說明、原證23至24月會檢討簡報 洪揚宗 108年3月19日至109年2月19日在臺南市組裝設備,或在被告營業處所工作,或由吳子倩委派任務或出差,並參與吳子倩以通訊軟體企業微信群組召開之視訊週會。 欠薪期間曾於108年9月至109年4月在他處擔任工程師,受領報酬270,583元。 原證13-8說明、組裝照片、微信通話紀錄、原證15企業微信群組對話紀錄、原證16至17郵件  蕭清芳 每日9時至18時在竹科辦公室工作 原證13-9說明 楊淑涵 有給付勞務 原證13-10說明及108年6月至109年10月郵件 李柏鋒 處理吳子倩於107年11月至109年2月交辦之工作、108年至109年間擔任被告訴訟代理人、110年2月18日前往中華電信機房搬出被告伺服器。 欠薪期間曾於109年5月14日至11月12日在匯仲實業有限公司服務,每月受領報酬23,800元。 原證13-11、25說明及郵件、原證16至17郵件
附表五: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之工資及年終獎金      原告 年月 每月工資 工資 年終獎金 已付金額 積欠金額 蔡淑華 104年  無 136,666元 無 136,666元  105年1,11,12月 138,000元 414,000元 138,000元  552,000元  106年1,6,7,10~12月 143,000元 858,000元 279,333元 193,296元 944,037元  107年1~12月  1,716,000元 286,000元 511,534元 1,490,466元  108年1~12月  1,716,000元 286,000元 無 2,002,000元  109年1~12月  1,716,000元 286,000元  2,002,000元  110年1月~6月17日  796,033元 286,000元  1,082,033元  合計                                           8,209,202元     陳宣任 105年4月 130,800元 130,800元 無 50,000元 80,800元  107年2~12月 133,500元 1,468,500元 無 688,000元 719,612元  108年1~5,7~12月  1,468,500元 無 339,000元 1,129,500元  109年1~12月  1,602,000元 無 無    1,602,000元  110年1~6月 143,000元 796,033元 無  796,033元  合計                                           4,327,945元     許文興 109年1~12月 152,000元 1,824,000元 304,000元 無    2,128,000元  110年1月~6月17日  846,133元 304,000元  1,150,133元  合計                                           3,278,133元     潘建勝 107年5~12月 139,600元 977,200元 279,200元 355,000元 901,400元  109年1~12月  1,675,200元 279,200元 無 1,954,400元  110年1月~6月17日  777,106元 279,200元  1,056,306元  合計                                           3,912,106元     洪綺純 108年11~12月 107,000元 214,000元 214,000元 無 428,000元  109年1~12月  1,284,000元 214,000元  1,498,000元  110年1月~6月17日  595,633元 214,000元  809,633元  合計                                           2,735,633元     吳世民 108年11~12月 95,000元 190,000元 163,600元 無 353,600元  109年1~11月  1,254,000元 190,000元  1,444,000元  合計                                           1,797,600元     趙勿溥 109年1~12月 100,000元 1,200,000元 200,000元 無 1,400,000元  110年1月~6月17日  556,667元 200,000元  756,667元  合計                                           2,156,667元     洪揚宗 109年1月~12月11日 60,500元 687,683元 121,000元 無 808,683元  合計                                             808,683元     蕭清芳 109年1~12月 50,500元 606,000元 101,000元 無 707,000元  110年1~6月  303,000元 101,000元  404,000元  合計                                           1,111,000元     楊淑涵 107年11月 35,000元 35,000元 52,140元 33,937元 53,203元  108年1~12月 35,500元 39,200元 35,500元 431,200元 78,400元 無 545,100元  109年1~11月 39,200元 431,200元 78,400元  509,600元  合計                                           1,107,903元     李柏鋒 107年8~11月 50,000元 200,000元 無 133,985元 66,015元  108年1~12月  600,000元 58,333元 無 658,333元  109年1~12月  600,000元 100,000元  700,000元  110年1月~6月17日  278,333元 100,000元  378,333元  合計                                           1,802,681元
附表五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資及年終獎金      原告 年月 每月工資 工資 年終獎金 已付或他處報酬金額 應給付金額 蔡淑華 104年  無 136,666元 無 136,666元  105年1,11,12月 138,000元 414,000元 138,000元  552,000元  106年1,6,7,10~12月 143,000元 858,000元 279,333元 193,296元 944,037元  107年1~12月  1,716,000元 286,000元 511,534元 1,490,466元  108年1~2,4~12月  1,573,000元 286,000元 無 1,859,000元  109年1~12月  1,716,000元 286,000元  2,002,000元  110年1~3月  429,000元 286,000元  715,000元  合計                                           7,699,169元     陳宣任 105年4月 130,800元 130,800元 無 50,000元 80,800元  107年2~12月 133,500元 1,468,500元 無 819,888元 648,612元  108年1,2,4,5,7月  667,500元 無 339,000元 328,500元  合計                                           1,057,912元     許文興 109年3月 152,000元 152,000元 253,333元 無    405,333元  110年2月  無 25,333元  25,333元  合計                                             430,666元     潘建勝 107年5~12月 139,600元 977,200元 279,200元 355,000元 901,400元  109年1~10月  1,396,000元 279,200元 無 1,675,200元  110年2月  無  232,667元  232,667元  合計                                           2,809,267元     洪綺純 108年11,12月 107,000元 214,000元 214,000元 無 428,000元  109年1~11月  1,177,000元 214,000元  1,391,000元  110年1~6月17日  595,633元 214,000元  809,633元  合計                                           2,628,633元     吳世民 108年11月 95,000元 95,000元 163,600元 無 258,600元  109年1月  無 190,000元  190,000元  合計                                             448,600元     趙勿溥 109年4,5,7,10月 100,000元 400,000元 200,000元 無 600,000元  110年2月  無 166,667元  166,667元  合計                                             766,667元     洪揚宗 109年1~9,12月1~11日 60,500元 566,683元 121,000元 135,291元 (他處服務報酬,附表四) 552,392元  合計                                             552,392元     蕭清芳 109年1月 50,500元 無 16,833元 無 16,833元  合計                                              16,833元     楊淑涵 107年11月 35,000元 35,000元 52,140元 33,937元 53,203元  108年1月 35,500元  35,500元 無 無 427,500元  108年2,6~ 12月 39,200元 313,600元 78,400元    109年1~6,8~10月 39,200元 352,800元 78,400元  431,200元  合計                                             911,903元     李柏鋒 107年8~11月 50,000元 200,000元 無 133,985元 66,015元  108年1~6,8~12月  550,000元 58,333元 無 608,333元  109年2,4~6,9月  250,000元 100,000元 59,500元 (他處服務報酬,附表四) 290,500元  110年2月  50,000元 100,000元  150,000元  合計                                           1,114,848元
附表六:原告主張被告欠繳之勞工退休金    原告 未提繳期間 月提繳工資 欠繳勞工退休金 蔡淑華 108年1月1日至 110年6月17日 147,900元 275,887元 8,874元/月×(29+17/30)個月 陳宣任 108年1月1日至 110年6月30日 137,100元 246,780元 8,226元/月×30個月 許文興 108年1月1日至 110年6月17日 150,000元 266,100元 9,000元/月×(29+17/30)個月 潘建勝 108年1月1日至 110年6月17日 142,500元 252,795元 8,550元/月×(29+17/30)個月 洪綺純 108年1月1日至 110年6月17日 110,100元 195,317元 6,606元/月×(29+17/30)個月 吳世民 108年1月1日至 109年11月30日 96,600元 133,308元 5,796元/月×23個月 趙勿溥 108年1月1日至 110年6月17日 101,100元 179,351元 6,066元/月×(29+17/30)個月 洪揚宗 108年1月1日至 109年12月11日 60,800元 85,905元 3,648元/月×(23+17/31)個月 蕭清芳 108年1月1日至 110年6月30日 50,600元 91,080元 3,036元/月×30個月 楊淑涵 108年1月1日至 109年11月30日 40,100元  55,338元 2,406元/月×23個月 李柏鋒 108年1月1日至 110年6月17日 50,600元 89,764元 3,036元/月×(29+17/30)個月
附表六之一:被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    原告 未提繳期間 月提繳工資 應提繳金額 蔡淑華 108年1,2,4~12月 109年1~12月 110年1~3月 147,900元 230,724元 8,874元/月×26個月 陳宣任 108年1,2,4,5,7月  137,100元 41,130元 8,226元/月×5個月 許文興 108年1~9,11月 109年3月 150,000元 99,000元 9,000元/月×11個月 潘建勝 108年1,2,5,6,8,       9,12月 109年1~10月 142,500元 145,350元 8,550元/月×17個月 洪綺純 108年1,2,4~12月 109年1~11月 110年1~6月17日 110,100元 182,105元 6,606元/月×(27+17/30)個月 吳世民 108年1,2,4~9,11月 96,600元 52,164元 5,796元/月×9個月 趙勿溥 108年1,2月 109年4,5,7,10月 101,100元 36,396元 6,066元/月×6個月 洪揚宗 108年1~9,12月 109年1~9,12月 60,800元 27,600元 (備註1) 58,698元 3,648元/月×14個月 1,656元/月×6個月 蕭清芳 108年1,2月 50,600元 6,072元 3,036元/月×2個月 楊淑涵 108年1月 108年2,6~12月   109年1~6,8~10月 36,300元 40,100元 43,080元 2,178元/月×1個月 2,406元/月×17個月 李柏鋒 108年1~6,8~12月 109年2,4~6,9月 110年2月 50,600元 38,200元 26,400元 (備註2) 47,964元 3,036元/月×14個月 2,292元/月×1個月 1,584元/月×2個月 備註 1.洪揚宗每月工資60,500元,月提繳工資60,800元,惟108年9月至109年4月應扣除向他處服勞務之報酬每月33,822元(270,583元÷8≒33,822元),按餘額以月提繳工資27,600元計算。 2.李柏鋒每月工資50,000元,月提繳工資50,600元,惟109年5、6、9月各應扣除向他處服勞務之報酬11,900元(14至31日)、23,800元、23,800元,按餘額以月提繳工資38,200元、26,400元、26,400元計算。
附表七: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     原告 年資起算日 年資截止日 (備註) 平均工資 資遣費 蔡淑華 97年4月1日 110年2月28日 143,000元 858,000元 陳宣任 97年8月25日 108年3月31日 133,500元 707,736元 許文興 97年9月22日 108年11月30日 152,000元 850,567元 潘建勝 100年8月15日 109年5月31日 139,600元 614,047元 洪綺純 101年4月6日 110年4月17日 107,000元 483,284元 吳世民 103年2月17日 108年9月30日 95,000元 267,056元 趙勿溥 103年4月1日 108年6月30日 100,000元 262,500元 洪揚宗 103年5月19日 109年8月31日 60,500元 190,155元 蕭清芳 105年3月7日 108年2月28日 50,500元 75,189元 楊淑涵 106年3月15日 109年6月30日 39,200元 64,572元 李柏鋒 107年8月2日 109年5月31日 50,000元 45,834元 備註: 因原告主張之終止契約日(即附表三所列離職日)以前,分別有數月未給付勞務情形(詳見附表五之一),故原告之工作年資應扣除未給付勞務之月數,以倒扣後之末日為年資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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