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一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陳一銘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被 告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被 告 賴比瑞亞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下 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