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 原告
- 陳一銘
- 訴訟代理人
- 黃中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國婕律師
- 被告
-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潮
- 被告
- 賴比瑞亞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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