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一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陳一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5,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92元。惟按,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1,528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5,76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5,76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