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國章、香港商瑞全有限公司、董志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 原 告 陳國章 被 告 香港商瑞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不服裁定,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8月12日以110年度勞抗字第44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