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
- 原告
- 陳國章
- 被告
- 香港商瑞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8月12日以110年度勞抗字第44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