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DAN CAPELL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DAN CAPELLE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勞訴 字第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58,310元,折合新臺幣12,949,549元(依起訴時即 民國110年7月7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28.255新臺幣計算,458,310×28.255=12,949,5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9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