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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威帆

上訴人
DAN CAPELLE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58,310元,折合新臺幣12,949,54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7月7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28.255新臺幣計算,458,310×28.255=12,949,5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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