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恢復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周伶臻、貝里斯商金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徐啓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原 告 周伶臻 被 告 貝里斯商金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啓峰 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