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 原告
- 周伶臻
- 被告
- 貝里斯商金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啓峰
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