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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1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呂宜君
原告
陳慧敏
原告
曾淑婷
原告
孫嘉平
原告
林建輝
原告
林莉宜
原告
秦興和
原告
蔣錦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育姍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凱堯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律師
被告
瑞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均
被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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