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家正
邱意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因111年度重國字第1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蘇家正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3萬9,365元、就邱意如部分390萬1,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132元(即合併以744萬0,821元為計。倘上訴人分別就其部分繳納上訴費,則蘇家正應繳納5萬4,069元、邱意如應繳納5萬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