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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媚鵑

原告
李中奇
訴訟代理人
賴映淳律師
複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參加人
李強(原名:李和憲)
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律師
被告
李中焱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被告
楊偉良(即李惠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李桂秋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複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邑丞律師
被告
李惠娟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複代理人
賴建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5年9月14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10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訴訟資料龐雜,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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