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
- 原告
- 劉志鴻
- 訴訟代理人
- 魏仰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宇脩律師
- 被告
- 劉志仁
黃瑤燕
劉月桂(Annie Hsing)
陳學洋(即劉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洋(即劉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0,360 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黃瑶燕應將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50萬股返還與劉志鴻、劉志仁、劉月桂、陳學洋、陳文洋公同共有。㈡被告陳學洋、陳文洋應就遺產之不動產中劉寶玉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㈢原告劉志鴻、被告劉志仁、劉月桂、陳學洋、陳文洋公同共有之遺產,應予分割等。是核定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及應徵收裁判費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8,184 元,原告僅繳納187,824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36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價)額 (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金額 (新臺幣) 1 訴之聲明第1項 12,855,000元 125,168 元 2 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 20,564,511元 193,016 元 合計 318,184 元 已繳 -187,824 元 應補繳 130,3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