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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王曾錦足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告
王堉苓
被告
王金煌
被告
王唯丞
被告
王博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5行關於「王維丞」及第8頁第20行關於「王唯承」之記載,均更正為「王唯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