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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廖淑寬

  • 上訴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被上訴 人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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