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 上訴人
-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宸恩
- 被上訴人
-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