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宸恩、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廖淑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被上訴 人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