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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日商優必達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孟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士剛律師
被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李宛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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