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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即被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張惟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6,803,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3,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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