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逢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郁芸
- 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澎
- 訴訟代理人
-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5,228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