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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楊惠如

原告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澎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5,228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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