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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匡偉何佳蓉陳乃翊

原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被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被告
黃建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億3899萬9874元及利息,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前僅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7頁),因此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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