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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給付契約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蕭涵勻

上訴人
即原告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緒順
上訴人
即原告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俊
上訴人
即原告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世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即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徵金額 (新臺幣)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7,868,000 118,369 2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2,255,000 35,061 3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97,000 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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