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宗緒順、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黃錦俊、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世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緒順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世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即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徵金額 (新臺幣)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7,868,000 118,369 2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2,255,000 35,061 3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97,000 2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