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進駐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崇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判決,業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5萬5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8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