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崇銘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判決,業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5萬50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萬8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判決,業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5萬50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萬8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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