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瑋
原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0,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552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設定之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金額分別為800萬元及2,200萬元)予以塗銷部分,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即明,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共為3,000萬元,應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且此項請求與前開請求履行契約部分,原告因勝訴所能獲得之客觀利益並非同一,應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原告本件起訴共應繳納一審裁判費642,552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欠637,552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