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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瑋
原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告
謝清課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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