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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
    李秉瑋、趙品清

  • 原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清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瑋 原 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謝清課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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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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