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李秉瑋、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趙品清、謝清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瑋 原 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謝清課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