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玉葉、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捌萬壹仟陸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 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後略以:被告因承攬「洲美堤防自雙溪橋至洲美大橋間堤防新建工程」、「台北市萬華區青年公共住宅二期統包工程」及「高雄市第71期市地重劃工程」等工程,而向原告訂購鋼筋材料,兩造並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109年1月31日及同年2月19日簽訂合約書及追加協議書。其後原告依約陸續就「洲美堤防自雙溪橋至洲美大橋間堤防新建工程」、「台北市萬華區青年公共住宅二期統包工程」等工程交付鋼筋材料予被告,被告並就109年3月起至同年4月14日止之貨款,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3紙予原告,詎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又原告依約分別於同年4月22日起至 同5月16日止、同年5月26日因應「台北市萬華區青年公共宅二期統包工程」陸續交付價值分別為1277萬2097元、37萬3615元之鋼筋材料,及同年3月16日及同年4月7日因應「高雄 市第71期市地重劃工程」交付價值為23萬8050元之鋼筋材料,嗣後被告亦均未付款。爰依民法第367條及票據法第126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約書 、追加協議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高雄重劃)銷貨單明細表、(高雄重劃)出貨磅單、(萬華青年公共住宅)鋼筋貨款統計表、(萬華青年公共住宅)銷貨單明細表、(萬華青年公共住宅)出貨磅單、拖車地磅單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89頁、第155頁至第157頁),而被告雖受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即屬有據。。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經提示不獲付款,有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3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頁、第41頁),從而原 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利息,即屬有據;另被告係於110年8月8日收受起訴狀繕本,有公示送達公告可參(應送達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109 年出境滯留國外未歸,起訴狀繕本係經國外公示送達,於110年6月9日經登載於太平洋日報國外航空版,經60日即同年8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則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及票據法第126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78萬16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1 654萬5619元 自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2 585萬2219元 自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3 1338萬3762元 自11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退票日 1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廖年毓 109年6月15日 585萬2220元 FR0000000 109年6月15日 2 同上 同上 69萬3399元 FR0000000 同上 3 同上 109年7月10日 585萬2219元 FR0000000 1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