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元岦科技有限公司、林元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德莉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請求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9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