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元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德莉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請求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9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德莉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請求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9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