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黃芳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黃芳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黃芳琪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160,308元,此項裁定業於110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