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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許慧娟

  • 當事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遵期補繳上訴費用後送達上訴人,本院書記官已另以處分書更正命補正裁定教示欄之記載,上訴人雖對處分書聲明異議,嗣並對本院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是補費裁定已經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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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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