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遵期補繳上訴費用後送達上訴人,本院書記官已另以處分書更正命補正裁定教示欄之記載,上訴人雖對處分書聲明異議,嗣並對本院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是補費裁定已經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