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筱玫
上列上訴人與先位被上訴人張正中、備位被上訴人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