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黃月琴、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顏文澤、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常月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月琴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 告 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月鏵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6,549,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0,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