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連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李岳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啟正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章啟正之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章啟正之住所或居所資料,致無法送達司法文書,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