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即、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連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章啓正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319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