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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原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章啓正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319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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