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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彥君

上訴人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泰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管理工程處間110年度訴字第350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萬2,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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