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高家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高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威登租賃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冠濰間因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367號請求車輛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