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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車輛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家慧

上訴人
高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威登租賃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冠濰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請求車輛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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