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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5日以民事減縮聲明狀減縮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參萬伍仟零柒拾元【計算公式:新臺幣43,478,515元+(美金1,797,726元×27.9=新臺幣50,156,555元)=93,635,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肆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尚欠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零捌元【計算公式:新臺幣836,032元-新臺幣500元-新臺幣424,924元=新臺幣410,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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