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書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5日以民事減縮聲明狀減縮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參萬伍仟零柒拾元【計算公式:新臺幣43,478,515元+(美金1,797,726元×27.9=新臺幣50,156,555元)=93,635,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肆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尚欠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零捌元【計算公式:新臺幣836,032元-新臺幣500元-新臺幣424,924元=新臺幣410,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