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被告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TRENDY 公司)為依薩摩亞獨立國(SAMOA)法律成立之公司,故本 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而原告與被告TRENDY公司間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雙方如有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非專屬管轄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再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與TRENDY公司於授信約定書第31條前段約定:TRENDY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其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即應適用我國之法律。 三、被告TRENDY公司、絲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絲田公司)、陳玲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TRENDY公司前邀同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TRENDY公司並陸續出具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各筆動撥金額、借款期間及利息利率,分別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應於借款期間屆滿時本息全數一次清償,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如到期(含視為到期)未能清償本金時,本金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與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者,固定計付遲延利息,如遲延清償本金、繳付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 上者,其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TRENDY公司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尚欠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TRENDY公司前邀同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嗣未依約清償,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TRENDY公司登記證書暨資料表、保證書、授信約定書3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 憑證14份、催告書、催告函2份、放款帳戶一覽表、貸放資 料查詢14份、歷史利率查詢2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一 編號 原貸款金額 (美金) 借款期間 利息約定 1 258,840元 109.6.19至 109.12.16 年利率2.35% 2 264,600元 109.6.19至 109.12.16 年利率2.35% 3 268,880元 109.6.24至 109.12.21 年利率2.35% 4 212,260元 109.6.29至 109.12.26 年利率2.34% 5 336,630元 109.7.13至 110.1.9 年利率2.19538% 6 332,720元 109.7.16至 110.1.12 年利率2.18463% 7 360,260元 109.7.20至 110.1.16 年利率2.18363% 8 222,830元 109.7.22至 110.1.18 年利率2.18988% 9 249,960元 109.10.5至 110.4.3 年利率2.29475% 10 275,000元 109.10.8至 110.4.6 年利率2.30013% 11 237,380元 109.10.12至 110.4.10 年利率2.29575% 12 242,280元 109.10.12至 110.4.10 年利率2.29575% 13 223,000元 109.10.19至 110.4.17 年利率2.3075% 14 270,670元 109.10.19至 110.4.17 年利率2.3075%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美金) 利 息 違 約 金 1 255,916.32元 自109年12月10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2 264,600元 自109年6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3 268,880元 自109年6月24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4 212,260元 自109年6月2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4%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5 336,630元 自109年7月13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9538%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6 332,720元 自109年7月16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46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7 360,260元 自109年7月20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36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8 222,830元 自109年7月2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988%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9 249,960元 自109年10月5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4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0 275,000元 自109年10月8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01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1 237,380元 自109年10月1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2 242,280元 自109年10月1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3 223,000元 自109年10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4 270,670元 自109年10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總計 3,752,386.3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