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中華瓦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湛榮芳
- 被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松
- 送達代收人
- 蕭亭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4,5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18,350元×面積870(678+19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