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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被告
中華瓦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湛榮芳
被上訴人
原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4,5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18,350元×面積870(678+19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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