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雅瑩

上訴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訴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64,531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發還12,455,181元-本院第一審判決認定5,127,795元=7,327,386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發還15,350,601元-本院第一審判決認定6,313,456元=9,037,145元,合計為16,364,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 陳薇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