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告
樺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22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21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茲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