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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修平王雅婷廖哲緯

原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被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文虎
代理人
王音之
被告
林奕如
被告
莊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告
莊雁鈞
被告
吳靜宜

施娟娟

陳佳寧

謝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育年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裁定更正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原訴訟代理人劉育年律師於民國114年8月8日具狀陳報終止委任(見本院卷二第39頁),是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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