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林諒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煌律師
- 被告
-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文虎
- 代理人
- 王音之
- 被告
- 林奕如
- 被告
- 莊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
- 被告
- 莊雁鈞
- 被告
- 吳靜宜
施娟娟
陳佳寧
謝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育年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裁定更正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原訴訟代理人劉育年律師於民國114年8月8日具狀陳報終止委任(見本院卷二第39頁),是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