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洪振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原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王順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