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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匡偉劉娟呈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 原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順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原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王順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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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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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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