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王順山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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