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何若薇
- 被告王順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順山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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