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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何若薇

抗告人
即被告
王順山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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