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木博
陳常棻
李長恩
李長儒
李佩貞
洪黃德
王永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各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各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上揭法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各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1 高木博 4,893,645元 74,265元 2 陳常棻 611,636元 10,080元 3 李長恩 679,672元 11,070元 4 李長儒 679,672元 11,070元 5 李佩貞 679,672元 11,070元 6 洪黃德 1,747,730元 27,487元 7 王永勝 582,577元 9,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