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盛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智鈞
- 送達代收人
- 簡榮宗律師 被 告 徐文彬即「瑞康生技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
備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