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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施素娥
原告
范姜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曾筱棋律師
被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墭
被告
郭國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告
杜明輝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被告
傅楷智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被告
吳亦珍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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