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歐大墭、彭慶
- 原告施素娥、范姜宏
- 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國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杜明輝、傅楷智、吳亦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施素娥 范姜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郭姿君律師 複 代 理 人 曾筱棋律師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歐大墭 被 告 郭國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奕霖律師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杜明輝 訴 訟 代 理 人 袁大為律師 被 告 傅楷智 訴 訟 代 理 人 沈志偉律師 被 告 吳亦珍 訴 訟 代 理 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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