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聯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2,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