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