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 原告
-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季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柏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孜容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韋建華
- 訴訟代理人
- 宋正一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陳明本件之不爭執事實,並就本院先前於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整理之爭點,逐項說明法律上之主張,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