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2,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2,4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