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2,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2,4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