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佳薇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辰諭

陳文鋒

李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僅表名「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1,736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