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辰諭 陳文鋒 李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僅表名「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 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 萬1,736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