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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潘英芳

  • 當事人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慧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臨時管理人趙興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 被 告 柯慧依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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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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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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