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金德、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何仁宗、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顏文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原 告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宗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山豪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蔡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仕萱